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1-05-10

标题:损害赔偿

我在南京租了一个门面房开饭店,合同订的是3年,到2013年五月份,现在房东要收回房子,他应该怎样赔我的损失,房租是80000元一年,每半年一交,合同上我们订的是在我租房期间不可以将房屋收回,不可以提高租金,如有违约赔偿我的全部损失。我当时转过来的时候转让金是63000元,加上装修20000多。总共搞掉11万3千多。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您可以据此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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