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和*** 提问时间:2011-05-10

标题:请问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开具?

我上个月发生了两车的碰撞事故,第一时间报了警,交警到现场说无人员伤害,照相后,让双方一起去了交通队解决,到交通队后接待民警告诉我们双方同责,双方互相找保险公司协商,最后双方协商成功,各自修自己的车,但是接待民警未出事故认定书,也没给我们任何书面证明,造成现在修车费无法去保险公司报销,然后去找当时的民警得到答复要双方一起才给开具事故认定书,现在对方车主以没有时间的理由坚持不来,请问对方一直不来的话,是否就无法开具这个认定书呢?我记得,交通法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事故处理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当事人拒收认定书,并不意味着事故处理机关没有送交。只要事故处理机关对拒收认定书的行为记录在案,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当事人拒收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影响公安机关的送达。是这样吗?如果是这样为什么我现在去找当时的接待民警,他们不给开具?请领导为我分析一下,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除非当时没有调查清楚,必须询问对方当事人后才能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否则,没有必要等双方都在场。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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