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邬** 提问时间:2011-05-10

标题:不定时工作制 加班工资

您好!本人2008年受聘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为不定时工作制。现对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予以咨询:

1、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周末),每年60天轮休假(包括年休假),未休满60天假,按150%计发加班工资。

2、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又要求我们早9晚5上班。下班后有事也要求做。

请问以上规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主张自己劳动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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