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牧* 提问时间:2011-05-06

标题:新购商品房交付使用质疑

律师帮办栏目有关律师:请帮忙判断一下以下情况:

我于09年6月买的联排房一套(共3层),座落在武清王庆坨镇,原应于09年8月30日交房,后延期至11年4月30日。11年5月5日按开发商安排交付完全款并领取正是合同,现房屋内无水表、电表、燃气表,且套内除厕所外没有分隔墙更没有分户门,也没有移交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文件。

这种情况符合交房条件吗?

另外要求交燃气初装费5000余元;要求交一年的采暖费(每平米32元);要求交一年的物业费(每平米1.4元),且未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项目,也没有物业公司入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请指教!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1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违反上述规定,给你造成损失,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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