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5-06

标题:事业单位用工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我是退伍兵2008年中旬来到本单位至今没有给我上保险和公积金、和签合同,但和我一起进来的战友就给上保险和公积金。我不是天津市里的户口我是天津市区县的户口,但我的战友是市里户口。是因为这样才有区别吗?我就是想咨询事业单位没有试用期吗?企业单位有劳动保障法而事业单位就没有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同工同酬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循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交纳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当办理。

因此,您可以照上述规定,主张自己的劳动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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