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够** 提问时间:2011-05-05

标题:名众假日广场问题

商铺在7月31日交房,但还没有盖好不能正常经营就开始收取物业费这样有法律依据吗?而且物业费是22元/平米/天,这个价格合理吗?如果商铺内的东西丢失物业也不管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吗?

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如果想投诉要去哪个部门,万分感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因此,如您所述,商铺未建好的情况下,业主不用交纳。

另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故,对收费问题的投诉可以向物价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