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1-05-03

标题:债务清欠

你好:

我是一水产公司,给酒店餐饮业配送餐饮原材料,在酒店筹备期开始送货,在酒店筹备期间营业执照暂时没办下来时,在还没有正式营业时,酒店合伙人由于不明原因而分离(一人撤股),所有债权产生不明白,我供货时间从筹备期2010年9月份直到2011年一月份,酒店的经营者只把合伙人走后,他自己管理期间的债务结算清。而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到现在也没有给予结清,我一直催说也不给予如何怎么结算,我手中有酒店收货单据,单上并有酒店三人签字签收。

故此;请求贵律师们答复:在筹备期间合伙人共同产生的债务,一人撤股,后期负责人是不是该负责筹备期间产生一切债务清算呢?如果打官司,胜算如何?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5-05 是否超时:

尊敬刘先生: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对于您所说的问题。建议先和他们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将三个人和酒楼一起作为被告起诉。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风水律师

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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