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吕** 提问时间:2011-04-28

标题:劳动合同

我与2010年9月21日进本公司工作,当时来时公司的法人与我讲好来时签定劳动合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并承诺满足我的待遇要求。实际是至今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各项社会保险,也没有达到我要求的待遇要求,请问我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吕**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公司没有与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您可以依法申诉或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维护自己的合法劳的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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