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11-04-27

标题:关于冰箱维权

我于2009年5月1日购买松下冰箱一台,现该型号冰箱因搭载的冷媒控制阀可能发生故障,被列入厂家的召回名单之中,因该冰箱至今未被使用,且因同一型号冰箱已停产,故向厂家提出提退货要求。

冰箱整机保修一年,主要零件保修3年,制冷系统保修5年。

厂家同意退货,但提出需要收取相应折旧费,请问这样合理吗?如果合理,折旧费应该怎么计算?在我与厂家交涉期间需不需要缴纳折旧费?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杨**: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家用电器三包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对于折旧费的计算,一般按照折旧率、使用日期、产品价格综合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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