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主张讨要加班费合法权益
领导您好: 我与东益制钢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在合同存续期用人单位从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并履行仲裁前置。当时,我是按本人的岗位工资(或叫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在一审中,用人单位称,按当年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并足额支付,但是用人单位在法庭上却未提供当年的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一审法官判我败诉。为此我向二中院提出上诉,并据津劳局[2003]440号文件之规定,加班费按应得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加付百分之五十赔偿金,以此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应支付我的加班工资来主张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尽快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