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开发商延期交房按万分之零点五比例赔偿是否合理
律师您好!我与开发商在2010年1月签订了预售合同,其中交房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而开发商后又称楼盘最早也要在2011年10交房,而我与开发商当时在预售合同里签订的延期交房赔付比例为万分之零点五,请教一下律师,开发商定的这种赔付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如不符合,我们该用何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律师您好!我与开发商在2010年1月签订了预售合同,其中交房时间为2011年5月1日,而开发商后又称楼盘最早也要在2011年10交房,而我与开发商当时在预售合同里签订的延期交房赔付比例为万分之零点五,请教一下律师,开发商定的这种赔付比例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如不符合,我们该用何种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谢谢!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因此,您可以依法增加向对方索赔违约金和损失的数额。
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