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1-04-23

标题:起诉单位天津东丽区法院不予受理

我是85年工伤,在2004年确定六级伤残。2008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今年起诉单位位克扣2008年9月以前工资以及工伤待遇东丽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是没有工伤认定,找劳动仲裁说;以前老工伤单受做的工伤报告书就是以前的工伤认定,法院就是不予承认!至今也没有审理此案。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您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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