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4-23

标题:补充咨询一下

非常感谢律师的回复,补充咨询一下:

原文:我于去年4月在武清购买了一套大产权房,当时由于开发商隐瞒了违规售房的事实,再加上我们购房者也是缺乏行业法规经验,于是我们就签了一个白本的预售合同,支付了一半房款,但过后才得知这个楼盘根本连土地证都没有,于是我们询问开发商,开发商总是一拖再拖,至今为上,销许证仍然没有,并且现在开发商还单方面修改已签预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面积由86平米增加到96平米,户型全变。然后征求我们是否同意,我们答复不同意,要求退房并提出违约索赔。开发商认为交给他的买房款等同于放在银行里的存款,所以违约金这块只能按银行的利息给予补偿。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妥当?如果向开发商索赔,大约赔偿的比例是多少?

王伟政律师回复内容摘要:违反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所订立的预售合同无效,除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之外,根据相关规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再补充咨询一下:1、如果在起诉前,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索赔情况会发生什么变化? 2、我在签订的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余款在去年七月交纳,但由于开发商隐瞒违法实情,且未取得土地证,所以我提出延期至封顶交,销售代理商总监也同意了,请问这个将来开发商是否会不承认?我是否也存在违约?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2、关于您是否有违约行为问题,应以合同的约定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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