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邱** 提问时间:2011-04-18

标题:我有没有理由打官司要求公司补交养老保险

先向律师介绍以下情况;

个人情况:本人系四川省泸州市人,城镇居民户口。我在这家公司从事电工作业、连续工作17年至今,公司更改过几次名称,但制造的产品一直没有改变。 我是1994年2月在广州应聘进入这家外资公司,至今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17年,公司2001年5月为我上缴的社会保险,今年2011年10月到退休年龄,社保缴费不足15年,尚差4年半,所以我要求公司为我补交。

公司筒介:这是一家由台湾人和美国人共同成立的外资公司,(股份制)1993年在广州注册成立,主要生产的是电子镇流器,公司名称:《富桦(广州)电子有限公司》。主要生产的产品为电子镇流器,1997年4月公司迁居到北京酒仙桥,1999年9月又搬迁到立水桥,2004年12月又搬迁到北京昌平区南邵镇兴昌路9号:公司地址: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南邵镇)工业区东区。公司名称:《北京富桦明电子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名称连续改过几次:

一,1994年在广州公司名称:《富桦(广州)电子有限公司》本人同公司签有一份没有终止期限的合同书。

二,1997年4月公司从广州搬迁到北京与四通合作,地址北京酒仙桥路甲12号。公司改名四通-富桦。

三,1999年9月搬迁到来广营乡清河营村(立水桥)公司改名:〈宝利发〉。

四,2001年又改名〈中天达业〉。同年五月开始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

五,2002年又改名:〈北京富桦明电子有限公司〉至今。

六,2009年5月,台湾人把自已的确51%的股份卖给美国人。公司名称没变。

我的要求:我在这家公司连续工作17年,到退休时办不了退休,按社保规定应补交几年,而且要等到65岁才能享受国家退休待遇,所以公司负有连带责任,不管你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改过几次名,但公司生产的产品一直没有变动,况且我一生中最黄金的时期献给了公司,无钱补交社保,所以要求公司补交统筹部份,其于由我负担。

公司的意思是:我富桦明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成立后一直为员工交纳了社保,以前是台湾人主持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律师这种事情如果通过法律程序有胜算的可难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邱**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2011年7月1日生效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您可以在补缴4年多的社保费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至于现在的公司是否有义务为您补缴,如果如您所言,公司只是名称和经营住所地的变更,就有此义务;如果是新的公司法人设立,就只能从您开始与该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费。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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