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梁* 提问时间:2011-04-17

标题:请问卫生局索要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实在想不出别的办法,只好通过这个办法来反映了,我们一个外乡人,人生地不熟,2009年,研究生毕业来到宁河县医院,当初招我们时说是来了就给编制,结果没有,后来还要我们一下签八年的合同,中间干不下去,就是赔二十万,后来我没签,我赔不起,上班不到一年,我就辞职了,把辞职报告交到医院人事科后给盖了章,后来院长也签了字,然后要我去卫生局找人事科再盖章,我去了宁河县卫生局人事科,一位王科长,跟我说我这个还没有工作够八年,不给盖章,要赔钱,我据理力争,我又没签合同,他就说要和医院商量,让我回去等医院的电话,我就回去,这一等就是半年,没有消息,我再次打电话给这样王科长,他又提到服务期不到,我就说我没有签合同,我当初签的三方协议,是医院,学校,还有我个人,只是我的就业意向,我来到医院上班后,就只能是再签合同,才有法律效力,那位王科长就很生气的说我这就不是辞职了,然后就说还要和医院再商量,我问已经都等了半年了,还要多久,他就就回答我一句话,"不好说,不好说",我现在又找了一家单位,新单位要我上医保,需要原单位,给办理转移手续,结果现在原医院得要我拿着盖了宁河卫生局人事科章的辞职申请表,才给办.我有几个问题想知道,我与原医院签的就业协议,单位自行在备注里写了要工作八年,是否有效?协议能替代合同吗?我按照协议到这家医院上班了,我在见习期内辞职,也没有和他们签合同,他们要赔违约金,合理吗?卫生局拖我这么久不给我办理,合理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梁*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的叙述中主要提及办理辞职的过程,但所涉及的协议、合同的具体内容,即相关双方的权利义务却没有详细列明。需要说明的是,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形式,未必没有法律效力。建议您必要时持相关资料到律师所详细咨询,以便律师跟您确切地答复。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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