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1-04-17

标题: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流程

我婆婆于2009-10-6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股骨头断了。当时做了手术,医院说一年半后做二次手术拆钢钉。2011-4-12我们去医院复检,大夫说钢钉长得太结实了,可以不拆,如果要拆的话手术中也可能拆不下来。建议不拆。由于婆婆年纪大了,现在双腿已经不能正弯曲,需要做伤残鉴定,急于知道整个流程,听说做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请尽快给我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也就是说,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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