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1-04-17

标题:执行难

你好: 我是山东聊城一普通公民,我大哥05年在聊城开发区法院,经调解和他妻子离婚,房产归女方,有女方在一个月之内赔付房屋折价款四万元,双方签字生效,一月时间到,女方没有履行赔款义务,遂申请执行庭执行,该女工作在聊城市市政工程处,属国家正式职工,有固定工资,但是五年过去了,始终得不到执行。我多次申请均无果,我该怎么办,期待你的答复。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所以,您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办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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