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1-04-14

标题: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A公司: 6个月前就职的某外企

B公司(目前就职的企业):系A公司和某企业合资组建的企业。企业法人和A公司一样。A公司占70%股份。

描述:在A公司已经工作9年,6个月前接到公司人事安排到B公司就职。已经签署解除劳动工作合同.现在B公司已经工作6个月,但是感觉公司没什么发展(当时A公司领导说好过去待遇会有提高,可是。。。。)现在想离职。现有如下问题请律师百忙之中给予答复:

问题1:现在可否申请劳动仲裁,拿回A公司9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现在申请是否超出劳动仲裁时效。时效是否为一年?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具体到您的情况,是否可以主张9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要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为9年。按照规定,由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安排到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中方职工,其连续工龄按在原单位工作时间和在合资、合作企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这里所说的连续工龄与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即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是相同的。

您可以对照上述规定,看自己的情况符合与否。

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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