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钟** 提问时间:2011-04-12

标题:无奈的工人

老师:你好!

我在1994年进入一家公司做临时工,1996年企业经营困难,进行股份制改革,很多工人怕投资打水漂都没有购买股份,我们这些临时工就按照公司规定人均购买了0.5的股份。到12008年公司才为我们交了养老保险,失业险和医疗保险。在这期间企业和我们陆陆续续签过劳动合同,可惜我们没有留底。2010年企业又进行股权转让。我们这些老工人面临着下岗,

1.公司是不是要给我们补交过去的养老保险?

2.新的老板和我们签劳动合同,我们是不是可以签“无固定工”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合同(填“固定/无固定/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中一项)。

3.我们是装卸工,新的老板给我们工作时间是每天12小时,经常是15小时,我们又不能拒绝,还没有休息日,休息1天扣50元第2天扣100元如果一个月休息了4天只能拿720元的基本工资,这是不是合法?我们应该怎么办啊?请帮帮我吧,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的做法违法了法律规定,且又无法协商解决,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