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燕* 提问时间:2011-04-12

标题:爷爷的房子

由于1990年村里拆迁,当时我爷爷只分了一块老年区地基,由于我小叔出部分资金建老年区的房子,建起之后小叔却不让我爷爷进去居住,还把我爷爷拆迁的补偿款偷偷在村委会领取走,那钱是我爷爷留着帮我奶奶买墓地的钱,当时我就去找小叔要钱去(因为那天正好是买墓地的最后一天如果不把钱交了那墓地就弃权了),小叔讲一句如果钱给你们,行,那老人之后事情与我无关直到生老病死都与我无关,并且还让我们签字确认,为了尽快把钱拿到手我们也就签字,现在爷爷都80多岁了,就居住在外面搭的小棚子里,看着我真难过,几次找小叔都无果。我希望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我想问一下我们私下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并且到爷爷去世之后把房产分给两个孙子这也是我爷爷的想法·~~因为我小叔做法太让人伤心了。为了钱几乎连家里的人亲戚六亲不认。我需要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不损害被赡养人的利益的前提下,经被赡养人的同意,以多负担一份赡养义务为条件而转让其财产的行为,有其现实合理性,法律上没有理由不承认其效力。当然,转让人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未免除,在被赡养人发生超出受让人负担能力的赡养问题时,转让人仍应应被赡养人的请求尽经济上的赡养义务。

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如果没有遗嘱和遗赠,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进入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