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贾** 提问时间:2011-04-02

标题:拖欠工资

2009年5月我的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与我解除合同,我的合同 是和国企总厂签订的,工作是在下属三产单位,该三产单位欠我工资到现在一直未给,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我是起诉总厂还是三产呢?怎样才能要回拖欠的工资呢?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贾**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应当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是起诉总厂还是三产单位,要看您所在的“三产单位”是否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有则以它为被申请人,无则以总厂为被申请人;

3、需要提示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建议您不要超过仲裁时效,否则失去胜诉权。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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