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廖** 提问时间:2011-04-01

标题:执行中止

我通过法院调解房产延期交付一案,由于被告没有完全履行其全部义务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进行了听证,现在法院以不能判断谁违约,标底不清为由,中止执行.请问律师如何维护我的权益?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02 是否超时:

尊敬的廖**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但您的情况不属于上述情形。您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申辩,主张自己的权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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