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x******* 提问时间:2011-04-01

标题:已生效判决的执行问题

在北辰农村应继承的房屋,2005年2月甲乙经法院判决后的房产归属如下:

1.房屋的产权归甲方所有

2.但甲方需付给乙方10000元

甲方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支付应付给乙方的10000元钱,乙方在2005年12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甲方(未成年)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执行了,当时也没说什么,就这样放起来了。2010年该房屋即将拆迁,问题如下:

1.乙方还想追回甲方的10000元钱,此时距2005年的执行已过去了5年的时间,还能再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吗?这几年的利息如何计算?

2.如甲方还是没有能力还款,乙方可以要甲方的房产吗?

3.乙方通过法院解决,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需要什么程序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x*******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为该生效判决已经申请执行,只是因被执行人当时无能力而未执行。因此,待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恢复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如果被执行人的房产拆迁,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冻结对方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款,偿还债务。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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