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1-04-01

标题:公司撤销,该对员工进行哪些赔偿?

天津公司是保定总公司的子公司,年后,总公司来人,突然说要撤销天津公司,要求大家去保定工作,如果不去,就和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合同上标明是根据劳动法第36条,而且强调是由于乙方不愿意去保定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么做是否合法?我们认为公司的这个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对等的,将责任推到了员工身上。

而且双方就赔偿方面以及合同条款方面至今未能达成协商一致,但总公司(并不是劳动合同的甲方)要求强制的解约日期是2月28日,要求在解除合同上体现,这样是否合法?

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以前,公司是否应该正常发放工资,缴纳保险等?

公司应该给于的赔偿数额应该是多少?

现在公司要求就现有的解除合同执行,对于员工的要求置之不理,使得这件事情搁置不前。请问我们是否应该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4-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胡**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解除进行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的,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当然,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之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和工资等待遇都应给以劳动者。

感谢您的参与,如有更加详细或者其他的问题请再行联系,我们会尽力帮助。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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