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潘** 提问时间:2011-03-29

标题:宅基地被强制占用

自家宅基地有走道一条,现由于拆迁他们只赔偿现有建筑面积,对于此走道给出的的答复为集体财产,但我家有分家单可作为证据,并盖有村委会的公章,请求贵帮办帮忙解决。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3-3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潘**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你家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以县级人民政府核发的使用权证载明的位置、面积等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3月31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