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梦* 提问时间:2011-03-26

标题:农村房屋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在农村的三间房屋,原土地使用证是爷爷的名字,爷爷1999年过世后,已变更为奶奶的名字,2003年已通过法院进行了析产继承,法院判定:两间归奶奶所有,一间归小儿子的9岁女儿(孙女)所有(小儿子已于2001年过世)。

当时土地使用证还是奶奶的名字,孙女及奶奶始终在此屋居住,2005年经奶奶同意,二儿子到镇政府将三间房屋的土地使用证已变更到他的名下,2010年该房屋即将拆迁,孙女已16岁了, 请问:

1.2005年二儿子的产权变更行为(也有说法称为产权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因他把3间房子都变更了)?

2.奶奶还能把房子要回来吗?(撤销赠与)

3.奶奶的赠与行为能剥夺未成年孙女的权利吗?

4.拆迁时的政策是按土地使用证1:1还迁(院落也算平米数),因法院判决时只是明确了房屋的归属,并没对院落进行确定,那该房屋所属的院落如何分配?

5.孙女如何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十分期待您的回答,万分感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3-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既然法院已作出判决,即应按法院的判决执行,奶奶没有权利将孙女的哪一间房屋赠与二儿子。

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由此可见,如果符合上述情形,奶奶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院落的划分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本着家庭和睦的前提,以实现房屋及院落的最大使用价值的原则进行合理划分。

如果孙女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监护人应充分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必要时也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