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1-03-21

标题:关于房屋分割问题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关于房屋产权或者说是房屋分割问题:爷爷有三个儿子,名下有平房,三子同住在一个院子里。爷爷去世后,街道曾经组织一次分户事宜,当时二儿子在津,小儿子下乡,房本便没有分户,产权人名字由爷爷改为大儿子的名字(大儿子办理的手续)。知青回城后,小儿子携妻、子仍住原来的院子已有20余年。三子各育子女,目前平房尚未拆迁,小儿子已去世。请问:拆迁时,二儿子和小儿子的子女是否能得到目前所住房屋的拆迁补偿?此问题我咨询过天津网的网上帮办平台,得到的答复是仅对产权人进行拆迁补偿。因此,为了将来拆迁不起冲突,我们想进行分户,但目前大伯一家不同意,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们非要走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的话,我们是否能够最终分户得到应有的房屋产权?我们需要举证哪些相关材料?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3-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赵**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拆迁是仅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平房的初始产权人是爷爷,爷爷过世后,该平房应作为遗产由爷爷的继承人继承。分得平房全部或部分份额的继承人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如果大儿子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并未继承平房的全部份额,即使现在的产权人是大儿子,也不能妨碍其他合法继承平房份额的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补偿款。

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权男女平等。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爷爷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平房的拆迁补偿款应属于爷爷的遗产,应有他的继承人分享,二儿子和小儿子如果依法享有继承权,并都分得了平房的部分份额,则其子女可以继承相应的份额。也就是说,二儿子和小儿子的子女能否分得补偿款,关键还要看爷爷过世时二儿子和小儿子有没有继承平房的部分份额。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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