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周* 提问时间:2011-02-15

标题:关于保险

我在2003年进入西青开发区单位,直到2005年才给我上保险,单位现在要我出具以前的工资条,可是2003年到2005年发的是现金,由于单位搬迁,我们转正的事情就一直耽误到2005年,请问2003年到2005年之间的保险应该怎么补偿,而且我应该出具什么证明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现在上的是五险一金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2-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所提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单位对于劳动关系发生后欠缴的保险,在社保可以操作的情况下,应当为你补缴。

其次,对于可以证明你与单位于2003年起就存在劳动关系的一些证据均可以作为证明事实的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一般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吴育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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