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j****** 提问时间:2011-01-28

标题:关于民间以房产抵押借款的问题

某人欲卖掉自己的住房,但他买此房还不足五年,为了少缴税,他打算与买方共同到房管局办理一个假的“抵押”借款手续,把房子“抵押”给买方,先把卖房款拿到手,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将来的某一天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卖方这样做的理由是,此房已经作了抵押,起码不能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 请问此办法是否可行?对买方来说,这样作有什么风险?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j******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您所述的以房产抵押借款的方式买卖房屋的行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是一种违反税收法的行为;不论对买方还是对卖方都存在极大风险。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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