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x********* 提问时间:2011-01-27

标题:劳动纠纷的问题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生完小孩后休完产假去上班,单位领导说没有岗位了,同时说与我所签的劳动合同也快到期了,将不与我续签合同了,并给我三个月时间叫我自己去重新找工作,并说离职后补给三个月的工资。现在过了三个月,单位叫我去办理手续,不过我的哺乳期还不到。我想问到一下,我应如何办理手续,单位需给我什么证明可以领失业证?单位这种作法对不对?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x*********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该用人单位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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