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高* 提问时间:2011-01-26

标题:民事诉讼

我们是天津南开区凯祥花园三期四期的业主。由于这里的物业祥升公司(前期)服务不到位,业主不满意,业主大会通过两个92%决定小区自治过渡。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确贴出了业委会与祥升物业的联合声明-与祥升物业续订一年的合同。(査实是业委主任个人行为,正式合同没订)闹剧开始了:

1.每天有七八个保安在大门口拦私车动员交车位费及物业费(必须一起交,否着就不让进门 。每天都有110来解决)每天都打架。

2.对业委会副主任进行人身攻击(副主任家属刚动过大手术出院在家养病)几个保安晚上咂门脚踢门还辱骂副主任。不让他的车进大门。

3.对不交费业主私车撒土划痕

怎么办?怎么办!小区何日才能安宁?

2011.1.25. 急!急!急!!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27 是否超时:

尊敬的高*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先答复如下:

1、对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解聘,应当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该条例对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的权利义务做了规定。您可以详细查阅。

2、对于小区内发生的打架斗殴、人身伤害、车辆被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报警,依法处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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