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a** 提问时间:2011-01-20

标题:咨询房产纠纷的问题

律师,你好!我祖上在香港买了一间房子,房契上拥有者写的是我曾祖父与曾祖母的名字,现在两老已经不在人世了。直接继承人我的祖父祖母也不在了。我祖父有三个孩子,分别为我的大伯,二伯与我的父亲。我的二伯藉由妻子那边的关系已经到了香港10多年,一直居住在我曾祖父买的那间房子。现在我大伯跟我爸想要把那间房子卖掉,但是我二伯却推说永远也卖不了,并表示不知道房契在哪里,不能由他们三兄弟继承。请问,如果没有房契的原件(二伯说不知在哪,是否可视为不见了?若不见了,可以办理房产的继承吗?),就不能继承产权了吗?而我们现在手上拥有的是当年曾祖父与卖家的房产买卖合约书的复印件。还有一个比较疑惑的地方,现在二伯说那个屋子由于香港政府勒令进行维护工程,需要我爷爷奶奶的死亡证,这样才可以免除一些费务。而那些证明现在在我父亲手上,我们在由于着该不该给。如果给了,二伯可以通过这些证明与房产证(假设在二伯的手上)来办理房产的继承,从而将屋子纳入其个人囊中吗?希望可以指点迷津,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a**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香港《无遗嘱遗产条例》等继承法律规定,您的曾祖父母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由其子女即您的祖父继承,现您的祖父母也已经去世,则该房产由其子女即您的大伯、二伯和您的父亲平分继承。如果没有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明示,则一人不能继承。具体办理程序请到香港相关机构咨询和办理。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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