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圆* 提问时间:2011-01-19

标题:我们可以继租此套房屋吗?

1979年,我父亲上交单位一间住房以后,单位分配给父亲偏单元住房一套。1987年父亲去世后此房屋由继母继续租住。现在继母去世,继母的父母早已去世,且没有子女。请问:我们可以继租此套房屋吗?如可以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圆*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依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
过户申请书。

您可以根据此规定,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有单位办理过户,继续承租该房屋。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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