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镜* 提问时间:2011-01-19

标题:有关借款的一个问题

2009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万元,在借条上写明2009年3月9日还清,过期不还,由丙负责偿还,丙在借条上也签名同意。现甲被关押在看守所,请问乙怎么要求还款?怎么样来起诉?可不可以只起诉丙?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镜*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具体到本案,如在借条上丙的签字理解为一般保证的话,您应该先起诉甲,甲虽在看守所,但如有财产可供执行,你是可以操作的。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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