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 提问时间:2011-01-19

标题:哺乳期保险应该谁来交

我在2010年夏天生了孩子,现在产假已满,由于孩子太小家中无人照看,便向单位申请延长产假即哺乳假,经过单位一段时间的研究给我的答复是,算作事假只保留岗位,不仅没有工资而且要个人承担所有保险,包括单位应该承担的那部分。

请问单位将我的哺乳假算作事假是否合理,同时要求我个人承担所有保险是否合法。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具体到本案,单位可以不批准你修哺乳假,这时你休事假是没有工资的,但保险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缴纳企业部分,因为你与用人单位还保留着劳动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