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j****** 提问时间:2011-01-19

标题:咨询有关继承诉讼的问题

继承法中说到: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怎样解释和理解。如果已经超过20年并且已知权益被侵犯怎么办。请麻烦给于清楚的分析和解释。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j******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我们理解民事时效最长不超过20年。如果20年后知道权利被侵害,您不能不得再提起相关诉讼。欢迎您继续探讨。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耿卫华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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