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购房违约金及烂尾楼处理问题
律师 您好 ! 我们于2009年9月份在静海天水印象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上交房时间是 2010年3月31日。 购房合同上对于开发商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是 万分之0.5 与国家规定的相差甚多。 购买房子时,房屋主体已施工完毕。只剩下一些配套工程包括水、电天然气等。但是截止到现在后期配套工程仍未完工,期间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在业主的多次联合找政府的情况下施工了两个月,前些日子,又停工了。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 如果房子一直停工,成为烂尾楼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处理? 如果能复工,对于违约金怎么算是按照国家规定还是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话,与国家相差太多该如何处理? 通常对于烂尾楼都是怎么处理的?会不会一直放在那,我们的权益谁来保护? 请您耐心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