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n********* 提问时间:2011-01-17

标题:咨询有关交通事故的问题

我父亲骑电动车和轿车相撞,我父亲受伤。交警认定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为机动车,是否合理?另外,在对方车辆保单中发现,保单的号牌号码与车牌不一致。这是否意味着对方有骗保行为?我方给如何应对。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n*********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国家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大于20公里,小于50公里,或重量大于40公斤且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公里。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符合标准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机动车管理。由此可见,交警认定电动车重量超过40公斤为机动车是合理的。

是否属于骗保,还要看具体情况,号牌不一致还有可能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疏忽造成的登记错误等情况导致,不能就此断定是骗保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具体数额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计算。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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