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1-01-07

标题:这种情况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吗

甲方与乙方10年4月份签定2年租房合同,并约定房租半年一交,现下半年应于2010年9月27日交,可乙方以没钱为由拖交,并把去收房租的房东老人撵了出去,后又说2010年10月8号交房租,而房东再次去要钱时,乙方却以甲方赖在他那里不走为由把110找来,现甲方忍无可忍,决定与之解除合同,合同上规定房租于上半年到期前的一个月交,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甲方的规定处理!请问此种情况下能否解除合同?如乙方拒不搬出甲方房屋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07 是否超时:

张**先生(女士)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本栏目的关注。

对于您的问题,依据您所述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和个人实践经验,本律师个人认为:“假设您在合同中没有规定相关违约条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根据本条款,您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乙方不搬出的话,您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腾房。”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张风水律师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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