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1-01-06

标题:我们还算有合同吗

我们合同8月份已经到期但商场还一直收取我们的租金,我们多次和商场想签订合同但给的答复都是等等,现在他已没有合同为由叫我们撤场(以前合同都是一年一签)不知道我们现在属于不属于事实合同啊!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1-01-06 是否超时:

尊敬的马**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结合您的具体情况,商场如果与您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您,给您必要的准备时间。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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