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0-12-30

标题:与公司签了合同未盖章是否有效

公司与我们签了合同,纸上写的7。15号开始生效,实习期一个月个,(签合同是在7月初的时候,当时自己名字写上去了就交上去了),结果今天突然对我说让我以后不在来了。(理由是我不适合这份工作,但是我没有发生过什么错误)让他们赔偿三个月的工资,他们说合同的章都没有盖,不生效的。请问一下他们这样做算是维法的嘛?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30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的叙述,您已经在该公司工作5个月时间。公司否认与您订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显然,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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