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田** 提问时间:2010-12-28

标题:婚前婚后财产

我和现在的老公08年共同出资买了一处房子,那时还未领结婚证,我给了他7万5,是从我的银行卡直接转账到他卡上,然后再去付的房款,所以我和售楼处没有直接关系.他出了10万,后因故09年1月左右,让他追加了借条,写的是6万多.09年10月领了结婚证,现在房产证上是他的名字.房子当时买价35万,现在可能可以卖60万.他要和我离婚,说是没感情了,我不同意.

请问,对于婚前的借款我应该如何讨回?本息如何计算?

婚前属于我个人的银行存款(当时只是拿了一部分支付房费)现在是否也要算为共同财产而分割?这个在时间上如何界定?因为银行卡有取有存,婚后我的各项收入都在一起.

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是否享有精神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现在的房屋我能直接作为离婚的补偿而得到吗?他非常小气,怕他不同意.

他有外遇,QQ聊天记录能作为有力证据吗?(电子版的).上面有对方的照片,但是言谈上看,对方矜持,我老公上赶着.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田**网友:

您好,对您咨询的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婚前的借款,您可以直接向借款人追索,协商处理;如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至于借款的利息,因为属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但利率不能违反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能高于国家央行规定的同种同期利率的4倍;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夫妻财产的的权属确定原则是,有书面约定的按照约定,无约定的按照法定。如果您与丈夫没有书面约定,以结婚登记之日为准,婚前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您的婚前的个人银行存款属于您个人财产。

3、对于您所称,男方提出离婚,女方是否享有精神补偿问题,《婚姻法》对此并无规定。但法律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赔偿金额,要综合对方的过错程度、侵害方式、手段、场合、所造成后果、经济能力、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

4、你们现在居住的房屋,因为是对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依法不能归你所有。但如果您在离婚后无住处,依照法律规定,对方应当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您适当帮助。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请再次留言,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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