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0-12-28

标题:咨询有关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假如劳动者甲是符合第四十条第一款,而且在该单位工作了2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第四十条)。还是执行完上面第四十条后还要执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再另外给2个月的工资给他?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外,因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故还应当按照按照4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育沛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