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有关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假如劳动者甲是符合第四十条第一款,而且在该单位工作了2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第四十条)。还是执行完上面第四十条后还要执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再另外给2个月的工资给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和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假如劳动者甲是符合第四十条第一款,而且在该单位工作了2年。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是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第四十条)。还是执行完上面第四十条后还要执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再按照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补偿再另外给2个月的工资给他?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外,因其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故还应当按照按照47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谢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育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