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0-12-23

标题:离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我与女方结婚三个月,是相亲后父母办的,可现在因性格不合,无法沟通等情况,双方自愿决定协议离婚,没有孩子,有20万的共同财产(性质上说这里面是15万我方给女方的聘金,5万是女方给我方的嫁妆,风俗是这样这些全是让我们以后过日子用的,所以应该算是共同财产吧,现存在女方的名下)

情况是现在我们想协议离婚,双方父母是不同意的,可确实过不下去了,所以打算自己两人去办理,想咨询的问题是,怎么在协议上体现二点

一,20万共同财产(也只有这些,无债务,无自己婚前存款)比如我2万,女方18万,怎么写明这样分了后,所以有关离婚分割财产全清。不能再追加。

(因为民风纯朴,我们是两人自愿离婚,怕的是女方家里知道后,很有可能会再来闹,说不够,得再赔青春费,说不定分我爸房子都有可能,我家里又不懂,说不定真会连我爸财产都牵进去)

二,除20万外,还有些家具,电器,首饰,是女方嫁妆,但女方同意不要了,怎么写明,又是怕女方家里事后会来搬都有可能。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朱**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且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应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财产如何分割,完全由双方平等协商后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只有在产生争议的时候才适用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感谢您的参与!顺祝圣诞快乐!元旦快乐!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20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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