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0-12-21

标题:我要抚养爷爷吗

在我12岁时我爸爸就去世了,留下一幢3间3层的楼房,之后我妈妈就再娶了,生了一个儿子!我后爸就在造了2间楼房基地的平方!(说我不嫁留在家就把3层的留给我,这也是我爸爸留给我的,我弟弟就把2间楼房地基的房子升上去娶媳妇)....

10几年过去了(我嫁出去了,户口也迁出去了)

现在房子拆迁了,总平方是288平方米!我妈妈分了2套(大小各一套)还余下45平方米。大队负责人对我弟弟提议:余下45平方的算作钱有点 不合算,既然你们有这样的特殊情况,那么45平方就留给你姐姐吧,给我分一套(剩下多少平方按拆迁房的每平方米多少钱让我补贴钱,现在我要了一套125个平方的,大概补贴17万,合同也签了)

可是关键就在这:我爷爷,我爷爷奶奶之前一直就在我家,自从我爸爸过世后我爷爷奶奶就住在我大伯家,之前到前3年我大伯儿子结婚就住在我妈妈家里了,我后爸于情于理接受了!现在房子拆迁了,爷爷去大队里闹也要一套房子,大队负责人对他说,你住在孙女家把,我们照顾了她一套房子!之后爷爷就要住在我家了,说这是因为他才补贴到的房子。我想问,(我爷爷有,一个女儿,一个儿子,还有我后爸。有2个孙子,2个孙女,2个外甥,外加我弟弟。我从法律上说有义务去收养爷爷奶奶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对您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1、尊老爱幼、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处理家庭成员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您对您对爷爷的尊敬和帮助行为,是值得称道的。

2、根据《婚姻法》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根据您的叙述,您的爷爷奶奶有一子一女。因此,您的爷爷的子女对他有赡养的义务;而您作为孙子女,在您爷爷的子女健在且具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您就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3、关于您提到的被安置分配的房子问题,根据《物权法》之规定,房屋的归属应当以不动产权属登记簿登记内容为准。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再留言,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顺祝生活愉快!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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