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0-12-20

标题:咨询有关合同违约的问题

某公司与某塑料厂于1999年10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某公司要求某塑料厂自1999年10月至12月按期供应20吨塑料膜。合同约定生产塑料膜使用德国生产的颗粒。某塑料厂部分交货后,某公司进行了简单的验收,当时未提出异议。当部分塑料膜用于生长后,发现质量有问题,后经仔细了解,某塑料厂所用原材料为韩国进口颗粒。于是,某公司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某塑料厂则拒绝退货,并以某公司违约向人命法院提出诉讼。公司应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158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不知你们当初的合同有没有约定检验期间?如果没有的话,在你收货后两年内,有没有向对方提出过异议?如果没有提出过异议,现在已没有办法向对方索赔。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如果在此期间没有中断的理由,你的诉讼时效已过,恐怕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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