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芳* 提问时间:2010-12-20

标题:物业公司与小区服务合同到期 员工怎么补偿

我们物业公司与小区的服务合同在12月31日到正式到期,要辙离小区了,现在几十个员工安排去留成问题,但是员工与物业公司签的合同还有2个月期限,公司肯定是会把我安排到其他小区,现在工资太低了,我是不会去的,我也不会再留在本公司,我想通过这事得到补偿,我看了一下劳动法,根据劳动法来说,公司与我签定的合同是大部分是无效的,我来公司是四年多了,入职起半年后才买的保险,只是公司法定节假日从来没有给过3倍的工资, 我想要求公司补偿四个月的工资加补四个月的保险和入职时半年的保险及历来几年的法定加班费,我不知道合不合理,有可能吗?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芳*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首先,我想进一步的了解,你为什么说你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大部分是无效的?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你所述,对该部分你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至于加班工资,要看你和公司所签的劳动合同对这些问题是否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你就可以要求节假日的加班费;如果有约定,也应当审查该约定是否合法,因没有具体看到你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此问题不好做进一步的判断。至于社保,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补缴。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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