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0-12-20

标题:咨询有关转续合同的问题

我前段时间刚接手一个门面我以前在这个店里打工现在老板不干了打电话问我接不接他店。我考虑了下接了。毕竟熟悉一点当时没考虑那么多。全款给的她。房子是交通局的。合同是一签2年我是续她的合同他已经用了快1年了 我的使用权是1年零3个月。后来他把她的货给我了点大概1W多元钱吧 当时没那么多钱就先写了个欠条。但是当我装修到一半的时候交通局突然打电话说房子要拆迁让我们做好准备。这对我说是个青天霹雳。朋友也骗我啊。她现在要问我要货款我不想给她毕竟他骗我。但我也担心他告我 ,如果真打官司我算受害方吗?我现在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224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不知你们当初转租的时候是否经过房主同意?如果没有,这可算是重大过失,对你不是特别有利。另外,原承租人在转租给你的时候,是否知道将要拆迁的事情?你是否有相应证据?你可能的支出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可能的房租,第二部分是装修费用,第三部分是货款。房租你交给谁了?原来的租赁合同对由于拆迁发生的问题是怎么约定的?装修费用的承担要看你装修时有没有经过房主同意?至于货款,你应当给付。但考虑到你们有其它纠纷,你可以等其它纠纷解决后,再给付。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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