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M**** 提问时间:2010-12-16

标题:离婚协议在财产分割方面有多大的法律效力

我父母离婚时在离婚协议里写把我家我爸爸名下的一处房子改成我的名字。但当时那处房子为经济适用房,还没下来房本。现在下来了,这种情况下改名字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呢?如果未改名字的情况下,以后房子出现归属的问题,离婚协议书还会有效力吗?

如果5年内不能过户的时间里,我爸和别人结婚了,或者要更名为这个人的,离婚协议可以保证房子的归属吧?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M****网友:

您好,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您的父母订立了离婚协议书,且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他们据以离婚及处理离婚相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体现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书。那一般讲该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履行。

2、关于您提及的离婚协议书约定的你父亲名下的经济适用房拟转让给您的事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该住房为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住满5年后,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才可以上市转让。因此,您的父亲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就可以转让给您。当然,在5年之内,即使他再婚,也不能转让他人。

如有其他问题,欢迎再留言咨询,我们会尽力帮助。

感谢您的参与,祝您生活幸福!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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