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0-12-16

标题: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减刑吗

罪犯韦某因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他对判决不服,投改后向高院提出了申诉,目前高院尚未作出裁定,但韦某投改以来累计已有可呈报一年减刑的奖励分。请问,韦某可向监狱提请减刑吗?

反 馈

回复律师:盈科 回复时间:2010-12-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就您咨询的问题,作如下答复:

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重大立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

您咨询的韦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后,执行期间,已经有了一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

如有其他问题,请再次留言,我们会提供帮助。

感谢您的积极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王伟政律师

201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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